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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乡村振兴发展座谈会在浙江兰溪举办

来源 一棍子打死网
2025-04-05 09:45:55

当前我国医疗领域普遍强调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具体包括知情权与同意权两部分。

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这部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新胜利,体现了党在过渡时期的理论、路线、纲领、政策,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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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要重视宪法和党章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融贯衔接,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第五,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是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重要作用的根本保证,也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根本保证。但在政权初稳、社会主义初建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进行前无古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探索,绝非易事,亦非一马平川。在这种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2018年修宪重点在于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

如果说国家机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硬件,那么,宪法则是其软件,是国家机器的操作指南和说明书。最具决定意义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制度不动摇,绝不搞多党竞争制、政党轮流坐庄,避免出现各政党相互掣肘、内耗严重、国家撕裂的现象。内容提要:法治思维要求社会生活主体按照法治的要求去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治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国家治理中的一切事务,故而法治思维最为简约的定义是思维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在司法活动中主张正当的利益要求当事人的利益主张是正义的、可普遍的。超出权利范围的利益主张若被满足,可能实现个案公平和短期的、小范围的社会稳定,但却将在全社会范围内挤压法治思维的运行空间,如若公民的个体需求被忽视、被压制,则极有可能激化矛盾、衍生出极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而与法治和法治思维渐行渐远,故而法治思维的正确运用应排除利益思维的干扰、防止利益思维的误导,其关键在于树立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使其有能力区分利益与权利,并从利益主张中提炼出权利诉求。认为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是规则思维的研究强调包括法律在内的多元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相关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引导下的法制能够有效抑制领导干部无法无天、恣意妄断的行为,法治思维引导下的法治能够实现用法律的权威性替代领导的权威性、用法律的公正性替代领导的不可错性的目标。

另外,在司法中主张利益时,利益主体往往期待通过指挥他人行动或借助他人的资源与能力来满足自身利益,因此,为保证信息的接收者准确理解利益主体的真实意思,主张利益的信号应直接发送至利益主体所期望的对象。权力规制视角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认为,法治思维的精髓是根据法治理念,对‘依照法律进行治理问题的系统思考,运用法治思维的目标之一是消除来自上面和来自下面的两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其中,来自上面的问题关注如何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来自下面的问题包括如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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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种简约但不简单的立场认识法治思维应基于日常生活实践,从权利概念入手,辨析利益与权利,并动态展示从利益主张到权利诉求的进程。司法是独立而中立的法庭针对案件争议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做出权威性法律决定的活动,其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是裁判者理顺争讼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结果是生成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案,法庭针对所争之事(利)做出权威性法律决定实则是以一种权威的、确定的语言表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进入 张志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思维 权利 利益 权益 利益主张 权利诉求 。三、利益、权益、权利 权利理论中对权利本质的认识大致包括自由说(意志论)、利益说、力量说(能力说、资格说)、选择说、规范说、手段说、过程说和价值说,其中与利益最为相关的学说当属利益说。

在司法活动中,公民所主张的利益应该是自己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或尚未遭受威胁或侵害的利益,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获得拆迁补偿,而未获得合法居住权或临时居住人不属于适格的利益主体。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利益可以朴素地理解为人类的某种需要或愿望,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所需之物,另外,也有学者将利益视为一种由客观规律的许可程度、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非常重要的生活资源,资源的持有者能够获得好处,并实现某些愿望、满足某些需求。规则思维相关的部分研究将法治思维的运用主体扩大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有学者认为,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社会管理实则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多元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并建议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防止权利滥用和对权利的超前消费。

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利益转化为权利应经过利益识别、利益正当性证明和利益被权威认可三个步骤,以此为基础,从利益主张中转化生成权利诉求的过程包括应予识别的四个环节,即主张利益、主张正当的利益、主张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以及主张可以或可能归入权利的权益。权利主体认为自身人格权受到侵犯,但所提出的主张明显不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范畴,在此情况下,权利主体可退至其他人格权益,从保护人身自由、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说明自己之主张符合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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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开展平等、公开的程序而使公民直观地、真切地与权利发生互动,为公民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提供充分的空间。利益正当性证明环节是利益转化为权利的关键步骤,判断利益是否正当的标准是利益能否普及至所有公民,正当的利益应该是共性的,而不是个性的,应该是由全体公民所普遍享有的,而不是由某些个体所独有的。

与规则思维相似的另一种理论观点是在方法论的层面将法治思维等同为法律思维,相关学者将法治思维解读为根据法律进行的思考和决断,认为法治思维是法律技术性规定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依旧存在以权利为起点,但与法律渐行渐远,甚至脱离法治轨道的行为,比如,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直接侵害他人的名誉,未获批准而进行集会活动,利用政府维稳心理和地方政府信访工作的缝隙建立信访产业链,将上访路转化为致富路,试图激发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以干扰法官裁判,并与司法机关进行对抗和死磕,为了实现特事特办的要求,甚至做出声泪俱下的哭喊、牢骚满腹的诉说和不分青红皂白拍桌子、出言不逊等戏剧化的行为。(四)主张可以或可能归入权利的权益 权益具有流动性和包容性,一方面,权益对应多种权利,能够在必要时流入一种权利之中并转化为权利诉求,另一方面,权益面向法律实践,能够吸收与权利相关的多种利益。对此,部分研究在区分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性质与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不同观点,比如,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具有系统性特点,除了涵盖法律关系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正当程序思维等法律思维模式之外,还包括法治实践中所应遵循的规则治理思维,或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政治思维、战略思维、治理思维、大众思维,而法律思维则是司法思维、技术思维、裁判思维和职业思维。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构设之中。显然,法治思维的运用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先决条件之一,正确运用法治思维不仅能够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目标,还能划定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底线、判断纠纷解决方案的恰当与否。

在该案中,考生的利益主张是恢复考试成绩和获得经济赔偿,从表面上看,与考生的利益主张相关的权益是受教育权和名誉权,然而,法学院按照考试纪律取消考生在本年、本院、本场的成绩不会威胁和消减考生的受教育权,尽管取消成绩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考生的名誉,但该决定系建立在查明的事实和公开的考试规则的基础上,法学院不具有侵害考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故而受教育权和名誉权都不是与考生的利益主张明显相关的权利。伴随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充实,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随之提高、行使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的愿望愈加明显。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遭受精神伤害的被侵权人或其他受害者,而不是其亲属或单位。钟欣,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数据安全法所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触碰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权、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等。从形式上看,法律由权利和义务组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实则是调整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作为法律的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与法律、法治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关系,这种亲和关系使得法治思维的运用始终伴随对权利义务的思考,以及对权利义务调整方案的追问。

在司法的语境中,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的过程是权利主体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提出权利诉求、证明权利诉求和实现权利诉求的过程,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实现权利诉求的具体方案,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是对权利诉求的正当性的说明,争讼各方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展开辩论的目的在于说服裁判者肯定己方的权利诉求、否定对方的权利诉求。对于什么是法治这一经典命题,学者的回答见仁见智,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中,无论是追求规则之治的法治,还是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抑或是崇尚良法善治的法治,其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国家治理中的一切事务,据此,法治思维最为简约的定义是思维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所规定的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益为例。养老保险待遇的利益主体是退休人员而非其子女或其他亲属。

利益主体针对他人的行动或资源所提出的要求是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和司法裁判范围的基础,如若主张利益所使用的语言含糊不清、所主张的内容模棱两可,则极易导致司法活动的方向发生偏转,进而得出与利益主体的预估相去甚远的裁判结果,故而在司法活动中主张利益应运用清晰的表达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有学者提出,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思维的用意在于坚持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和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普遍性优于特殊性要求领导干部在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时优先考虑普遍性,其次考虑特殊性,恪守非人格化权威禁止权力的主体人格化,以防止出现公器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

利益是权利的基础,但利益不能当然地成为权利,唯有经过社会权衡、协调、界定而得到公认和一定保障应受分配的正当利益才能被确认为权利。再如,在考生诉人民大学法学院取消成绩决定及行政赔偿案中,群内可能存在部分因他人分享题目而获益的考生,按照考场纪律和考试规则,泄漏考试题目的行为和使用被泄漏的考试题目的行为都应受到处分,而仅取消泄漏考试题目的考生成绩有违公平,因此,被取消成绩的考生或许可以其他人格权益为基础、从人格尊严平等的角度提炼权利诉求。

站在行政相对人的立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屋内财产的损毁、灭失,客观上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由于财产利益由公民所普遍享有,故而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权益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可被视为权利束,一项权益可以对应多种权利。

可以说,权利主体在此权利和彼权利之间进行比较、衡量和取舍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针对相似的权利所形成的权利诉求可能生发出完全不同的诉讼请求,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之下,选择此权利可能导致彼权利可诉性的丧失,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主张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要求权利主体在比较和衡量后做出理智而慎重的取舍。以违法建筑拆除相关的行政赔偿案件为例,行政机关违反程序性规定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被判为行政行为违法,房屋所有人据此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屋内财产损失,并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房屋被拆除的损失。(三)主张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 在利益被权威认可环节,主体明确、正当性明显的利益被确认为权益,在法律之中,权益以权利束的形式存在,一项权益可以对应多种权利,享有权益的利益主体同时获得权利主体的身份,权利主体在权利束中选择一项权利并针对该项权利提出具体的要求是为权利诉求。在司法活动中,当某些利益主张的正当性不甚明显或被遮蔽时,利益主体需补强、擦亮、挖掘和放大展示利益主张中所蕴含的良善基因,剔除或转变利益主张中所隐藏的恶,甚至从恶中挖掘出善的因子。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权益包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能够直接匹配至某项权利,在司法活动中被表达、被争夺,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尚未稳定、无法与权利直接关联的利益主张,它们或者游走在其他合法权益的边缘,或者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的身份后无法即刻与权利相勾连,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当利益主张无法在权利束中寻得对应的权利时,利益主体可在利益主张与某种其他合法权益之间建立亲密关系,以其他合法权益为基础提炼权利诉求,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将利益主张转化为权利诉求的关键是,证明所主张的利益拥有权利的构成要件、内涵权利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以权力规制为目标所展开的研究将公权力的行使者视为法治思维最主要的运用主体,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运用法治思维阻止权力的滥用,站在权利保护立场之上的论述将法治思维理解为多种思维方式的统一体,相关研究倾向于从不同的维度解读法治思维的特性和内涵。

利益转化为权利应经过利益识别、利益正当性证明和利益被权威认可三个步骤。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尽管二者是相伴相生的,但比较而言,权利处于主动地位,义务处于被动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需要被某种权利所约束和支配,义务主体应按照权利主体的指示和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事,因此,在权利是第一性的要素,义务是第二性的要素的关系格局之中,权利成为法治思维的运行起点。

主张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利益识别,主张正当的利益的关键在于揭示利益主张的正当性,主张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发生在利益被权威认可后,需要权利主体在权利束中寻找权利诉求的基础,主张可以或可能归入权利的权益则为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使提供了可行性路径。以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为例,按照案件的基本事实,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参加考试、接受良好教育和获得工作岗位,造成齐玉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从客观结果上看,陈晓琪的行为导致齐玉苓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获得优质工作岗位的可能,但从因果关系上看,陈晓琪直接侵犯的是齐玉苓的姓名权而非受教育权,侵权行为与受教育权的减损之间的关联并不明显,因此,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看,以姓名权为基础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是更加经济、高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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